寓(yu)教于乐,寓学于趣意(yi)思是寄托于(yu)其中,功该是寄托。在乐趣中教(jiao)学,让学生学得开心(xin),自己教的也开心,也(ye)在乐趣中学习,得到(dao)更多的收获(huo)。
【寓教于乐(le)】 古罗马诗人、文艺理论家贺(he)拉斯在《诗艺》中提(ti)出的有关诗的作用的(de)一个重要观点(dian),即诗应带(dai)给人乐趣和益处,也应(ying)对读者有所劝(quan)谕、有所(suo)帮助。
贺拉斯(si)提出“一首诗(shi)仅仅具有(you)美是不够的(de),还必须(xu)有魅力”,这样(yang)才能发挥艺术的教化(hua)作用。
“教”,既指社(she)会道德教育,又指文化(hua)开发,诗的“教”的功效应(ying)是崇尚美德(de)、简朴、正(zheng)义、秩序和法律,应促(cu)使人接受文明,为人(ren)神划界,为夫妇(fu)立定礼法。教是目(mu)的,教必须通过(guo)乐的手段才能实现,教(jiao)化功能在诗和艺术作(zuo)品中不应脱离使(shi)人获得愉悦的(de)具体形象,欣赏者总(zong)是在审美体验和审美感(gan)受中得到陶冶、教化的(de)。
“寓教于乐”说同时也揭示了艺(yi)术的本质(zhi)特征:艺(yi)术中所包含的普(pu)遍性的真、善、美必(bi)须通过明晰(xi)的个性化(hua),转化为个体感(gan)性可以直接(jie)接受的形式,艺(yi)术作品必须是形(xing)式与内容的(de)美的融合、统一。
“寓教于学(xue)、寓学于练(lian)、寓练于做(zuo)”出处:
"寓教于乐(le)"思想(xiang)对18世纪(ji)启蒙运动以及古典(dian)主义的文艺理论(lun)和文艺创作(zuo)产生了深远的影(ying)响,至今仍是衡量艺术(shu)作品优劣的(de)标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