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典条文】
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(jing)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(ji)构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机关(guan)法人资格,可以从事(shi)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。
【条(tiao)文主旨】
本条是关于机(ji)关法人的规定。
【精解提炼】
1、《民法(fa)典》虽然承认国家机关(guan)的法人资格,但是对机关法(fa)人赋予了新的内涵(han)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(mian):
第一,将机关法人作为(wei)特别法人的一种(zhong)类型予以规定。此处的机关是指国家(jia)机关,是国家为实现其政(zheng)治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而(er)设立的国家机构的总(zong)称,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自成(cheng)立之日,即具有法人资格。由于国(guo)家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预算拨款,单位预算经费是(shi)预算经费中最低层次的独立经费,因此,“有独立经费”是指有独立的(de)单位预算经费。
第二,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纳(na)入了机关法人的范围。承担行(xing)政职能的法定机构(gou),是指不属于行政(zheng)机关序列,但又行使行(xing)政机关职能的社会组织。将承担(dan)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纳入(ru)了机关法人的范围意味着承担行政职(zhi)能的法定机构能够从事民事活动,成(cheng)为民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,享有民(min)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,相对人(ren)可以与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(gou)从事交易,向其主张权利。
第(di)三,对机关法人从事(shi)民事活动的范围(wei)作出限制。本条规定(ding)机关法人不具有作为商事(shi)主体的权利能力,原则上不能在生(sheng)产经营领域进行投资。机关法人原则上(shang)不具有作为保证人(ren)的权利能力。
2、机关法人在(zai)我国属于特别法(fa)人,表现出强烈的中国(guo)特色。机关法人的(de)设立和终结程序(xu)有别于普通法人,其民事权利能力、民事行为能力受履行(xing)职能所需的限制,因此,其既不属于营(ying)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