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绍:违反财产(chan)报告制度
执行(xing)案号:(2019)皖0111执2875号
失信被执行人照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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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被执(zhi)行人:魏永祥
性别:男
年龄:51
住(zhu)址:明光市张八(ba)岭镇交通北路12号
身份证号:341127********1412
立案时间:2019-05-09
执行法院:合(he)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制作(zuo)单位: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(yuan)
生效法律(lu)文书所确定的义务:一、被告魏永祥(xiang)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(shang)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(gong)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、罚(fa)息2699.36元(yuan),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14000元为基数(shu),按年利率7.395%并加收50%罚息继续计算(suan)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(ri)止;二、被告魏永祥于本判决生(sheng)效之日起十日内(nei)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(you)限公司合肥分行支(zhi)付律师费4000元。如果被(bei)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(gei)付义务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(di)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com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(jian)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2634元,公告费800元,合(he)计3434元,由被告(gao)魏永祥负担。
被执行人履行情况(kuang):全部未履行
法官(guan)联系电话:0551653520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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